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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“保姆准则”怎么成了“侵权准则”?
nvr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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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8-15
2008-10-16 21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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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“保姆准则”怎么成了“侵权准则”?
保姆不得穿紧身衣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;不浓妆艳抹,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;不能与异性成、青年人同居一室;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,不要左顾右盼……近日,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对我省所有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准则、从业条件等做出严格要求。(10月16日《三秦都市报》)
看了陕西出台的“保姆准则”才真叫“大开眼界”。保姆连穿个性化衣服权利都没有了,目光也被钉上了“死框子”,感情审美情趣空间也被无情剥夺,活脱脱地把保姆整成“木偶奴隶”了。别说保姆接受不了,恐怕也无法开展工作。因为保姆很难保证不左顾右盼,不能保证双臂不交叉或双手不插在兜里,也不能始终保持目光的平视而不斜视。爱美之心,人皆有之,怎能保证不穿点个性化衣服,不佩戴时尚的饰物?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,谁能保证说话没有一点语病?谁能没有一点“自留地”,不种些“青春小秘密”?出门还要“检查衣兜”,这是谁给的权力?
笔者估计,这个“准则”天底下没有几人能适合、能遵守、能坚持。保姆也是有血有肉的人,也有做人的尊严和法律赋予的权利,并不是私家的“奴隶”,可以虐待、打压、剥夺权利。上述“准则”实际上就是没把保姆当人看,而是把保姆当“贼”看,是对保姆的人格歧视和违法管理,注定要四处碰壁而引火烧身。
没有好网就逮不到好鱼;没有好规矩,就带不出好徒弟。“家政准则”制定得浑身是“刺”,在“刺伤”保姆的同时,也要刺伤自己。我国法律明文规定,公民有人身的自由,有追求美和个性化表达的权利,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、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。而家政服务准则既有限制人身自由条款,又有歧视性条款;既有剥夺合法权利,又有侵犯隐私的成分。准则到处与法律相冲突、相抵触,拿出来怎么能行得通、行的下去呢?本来是为社会服务的行为规范,一出台就败在法律的铜墙铁壁下,不是对制定者的强烈嘲讽么?
任何行为规范都要以法律为基础,与社会道德、管理秩序、工作需要相吻合,以有利于用工和被用工者之间相互尊重、相互理解、相互信任、和谐为题旨,这样才能打造和谐的社会化管理、和谐的社会关系、人际关系,创造出许多灿烂的家政服务花束。好花需要好种子,好管理需要好准则。家政服务准则制定的“千孔百疮”,不是对保姆和家庭的双重杀伤么?天天把保姆当“贼”看,保姆还能用正常的眼光看你么?(郑家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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